第十条
有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根据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州监察委员会、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各县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立法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协调、研究和论证,提出立法规划草案、立法计划草案和编制情况说明,提交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州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按职责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