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