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明确起草工作责任,落实起草工作人员,制定规范工作方案,并根据立法计划的要求,按期完成起草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听取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情况汇报,组织调研,督促起草工作按期完成。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