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法制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