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