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