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