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海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