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网吧、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场所。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