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完成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电梯施工单位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等移交给电梯使用单位,即为交付使用。电梯施工单位应当在交付使用前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他人使用。

全装修住宅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机构对电梯进行检验。具体检验要求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