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设和使用第十二条有效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原电梯制造单位已注销或者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制造许可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后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修理。受托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地方法规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