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五章 创新生态优化第三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山区、海岛县(区)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生态功能等条件,指导和服务山区、海岛县(区)开展科研攻关、企业培育、平台提升、人才培养等工作,引导山区、海岛县(区)民营企业精准对接高能级创新平台、科技创新类企业、高层次人才等资源,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