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山区、海岛县(区)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生态功能等条件,指导和服务山区、海岛县(区)开展科研攻关、企业培育、平台提升、人才培养等工作,引导山区、海岛县(区)民营企业精准对接高能级创新平台、科技创新类企业、高层次人才等资源,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