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营造崇尚科学、鼓励创新、科技向善、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科学技术人员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支持依托创新创业竞赛、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职业技能赛事等活动,展示群众性创新能力和成果,培育提升创新意识。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