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支持建设数字化采购、数字化展示与成交、数字交付、数字支付与结算、数字化监管等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公共服务平台向数字贸易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研究、产业规划、信息共享、人才培养、贸易促进、知识产权、品牌推广等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