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二十一条有效总分馆业务开展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标准。纳入总分馆体系的农家书屋、城市书房等城乡基层阅读资源,实行统一管理服务。分馆可以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或者利用其他现有建筑设施建设。分馆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的,应当满足图书馆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设置独立的服务区域。总馆应当根据当地居民的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就业状况、阅读需求等,有针对性地配置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的文献信息资源,改善阅读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