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要求或者提出相关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启动法规解释程序。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认为法规需要解释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的建议。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认为需要解释的,应当提请主任会议决定;认为不需要解释的,应当向提议人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