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