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