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