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以及起草说明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