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本条例所称法规案,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法规的议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17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