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非机动车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高非机动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的有关单位落实非机动车的管理责任。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