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使用非机动车从事快递、物流、外卖等配送活动的企业不履行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