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非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的非机动车号牌。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