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非机动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的非机动车号牌。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