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维修、停放、充换电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