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水环境风险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第四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按照规定配备水污染应急设施,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企业事业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