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