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

企业应当按照不少于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提取职业教育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