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支持举办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特教部(班)和在特殊教育学校开设职教部(班)。支持开展面向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帮助残疾人就业创业。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