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五章 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第五十二条有效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符合校企合作要求的教育教学组织方式和管理制度,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合作。鼓励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利用人才、资本、知识、技术、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