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黎苗医药医疗、产业发展、教育、科研、管理、交流以及促进黎苗医药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捐献或者挖掘、整理、保护有价值的黎苗医药文献、单方、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黎苗医药诊疗技术等的;
(三)传承黎苗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或者带徒授业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从事黎苗医药工作成绩显著的;
(五)对促进黎苗医药事业发展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