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