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二条有效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适用本条例。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