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恭城油茶产业发展服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综合协调、指导、服务恭城油茶产业发展和文化传承;
(二)牵头起草恭城油茶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三)组织恭城油茶产业展示、交易、信息、技术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协调服务恭城油茶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投资创业等相关活动;
(五)指导恭城油茶行业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六)自治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自治县农业农村、工信商贸、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恭城油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恭城油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恭城油茶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