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开展监督和检查,指导和督促恭城油茶产业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