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参与第二十七条有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规划展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残疾人文化活动中心等场所,应当根据市民需求,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展示、科普研学等方式开展终身学习活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