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文明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