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保障经费投入,完善电动自行车通行、停放、充电等基础设施,协调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推动基层组织参与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