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违法停放的电动自行车拖移、搬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