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或者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