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