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综合服务和监督管理。

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审批的组织实施和政务服务优化。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