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施工企业提供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应的地下管线资料。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