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第三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