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