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有效调解员、评估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机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免职或者解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当事人的;(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五)有其他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