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有效

调解员、评估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机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免职或者解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五)有其他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