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源头治理第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重大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做好行政相对人和公众的思想引导、内容解释工作,发现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