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调解/第五节 行政调解第四十六条有效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调解申请,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法律关系复杂或者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