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调解/第四节 商事调解第四十条有效参加商事调解的调解员、当事人、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各方,均不得对外披露下列内容:(一)当事人作出的陈述、让步或者承诺;(二)调解员发表的意见或者建议;(三)调解笔录;(四)其他与调解相关的资料。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