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参加商事调解的调解员、当事人、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各方,均不得对外披露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作出的陈述、让步或者承诺;

(二)调解员发表的意见或者建议;

(三)调解笔录;

(四)其他与调解相关的资料。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