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源头治理第十三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司法为民,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机制,通过公正办理案件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因案件办理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