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司法为民,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机制,通过公正办理案件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因案件办理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