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奖惩机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