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源头治理第十条有效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奖惩机制。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