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第五章 公证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公证书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有困难的,可以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公证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邮寄发送的,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发送日期。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